监管记录 · 2026 年 10 月 8 日核对
新加坡 VCC 监管更新
按日期记录影响 VCC 设立、管理与关闭的主要变更,并区分已生效规定与已公布但尚未生效的修订。
MC作者:Marcus Cheong · 更新于 2026 年 10 月
应以所链接的 ACRA、MAS 原文为准。下述 2026 年 10 月除名修订在本页核对日尚未生效。
2026 年
2026 年 10 月 20 日 — 除名与恢复登记程序的修订生效
ACRA 于 10 月 6 日宣布,适用于公司、有限责任合伙、VCC 及子基金的有关修订将于 10 月 20 日生效。政府宪报公告可提早刊登,但法定的 60 天公众异议期不变。修订还明确实体解散或恢复登记的日期和时间,并增加必须拒绝恢复登记的情形。公告并未保证个别 VCC 的完成时限。查看关闭路径(英文)→
2026 年 4 月 1 日 — VCC 清盘制度转换
完整分析与适用条件
ACRA 指出,自 4 月 1 日起开始的 VCC 清盘或接管程序适用《2018 年破产、重组与解散法》框架;此前开始的程序仍按经 VCC 法修订适用的旧《公司法》框架处理。规划关闭时须确认程序开始日期。
2025 年
2025 年 6 月 26 日 — MAS 通函 IID 04/2025
MAS 专题审查后提出对独立托管、实质基金管理、董事从事受监管活动及反洗钱监督的期望。MAS 亦要求管理人定期评估没有资产和/或投资者、长期休眠且不再可行的 VCC,并考虑结束该等载体。治理要点 →
2025 年 1 月 15 日 — VCC 资助计划结束
MAS 停止接受新申请。原计划最高资助合资格注册成立成本的 70%,上限 S$150,000;2023 至 2025 年延长期为 30%,上限 S$30,000。现时预算不应计入已结束的资助。计划沿革 →
2025 年 1 月 1 日 — 基金税务优惠条件调整
完整分析与适用条件
13O 须区分商业基金与单一家族办公室两条轨道;指定投资门槛和年度测试不同。13U 另有条件。其后的 2026 年修订及优惠获批日期亦会影响适用规则,不能仅凭 2025 年概要判断资格。按轨道核对现行条件 →
2024 年
2024 年 8 月 1 日 — RFMC 制度废止
注册基金管理公司制度结束。拟管理 VCC 的机构须按现行制度核对其牌照或豁免资格;单一家族办公室的一般关联公司豁免,本身不足以使其成为合资格 VCC 管理人。制度转换 →
2020 年
2020 年 1 月 14 日 — VCC 框架生效
《2018 年可变资本公司法》生效,设立新加坡的公司型基金载体及伞型子基金架构。现行架构指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