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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类型 · 按策略划分的 VCC

新加坡房地产基金 VCC:架构与税务

新加坡房地产基金如何运用 VCC 持有物业及特殊目的载体(SPV)、就租金收入获取税收协定优惠,并在 13O/13U 下享受收入免税。

KL审阅:Katrin Lindqvist,税务与优惠编辑 · 更新于 2026年6月

房地产基金 VCC 是一种以可变资本公司(VCC)形式设立的新加坡物业投资基金——一种公司型基金载体,通常通过持有物业的特殊目的载体(SPV)持有房地产,并汇集合格投资者与机构投资者的资本。VCC 适合核心型、增值型、机会型及开发型房地产策略,因为它可运行封闭式分期出资机制、将各自独立的物业组合作为子基金进行资产隔离,并运用新加坡的税收协定网络降低跨境租金与处置收入的预提税。

简而言之:房地产 VCC 作为单一的新加坡基金载体,位于各物业 SPV 之上,持有对每项资产的股权与股东贷款,并将该架构与新加坡的 13O 或 13U 免税 及其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相结合。

已于 2026年6月对照 MAS、IRAS 与 ACRA 指引审阅。税务门槛已于 2025 年 1 月 1 日发生变更;与物业相关的税务处理需视具体事实而定。在搭建架构前,请向 MAS 及税务顾问确认现行规则。
SPV 层级VCC 跨法域持有持有物业的 SPV
13O / 13U对合资格基金收入免税
90+降低跨境租金与收益预提税的税收协定
第 29 条将各自独立的物业组合作为子基金进行资产隔离

VCC 为何契合房地产策略?

房地产基金有其独特需求:持有缺乏流动性的长期资产;常按收购与开发时间表分期出资;为每项物业的 SPV 叠加股权与股东债务;并且可能并行运行多个地区或多种策略。VCC 能够满足上述所有需求:

  • 持有结构。VCC 作为基金位于顶层,持有对各目标市场物业 SPV 的股权(及股东贷款)——便于对资产层面的负债与融资进行清晰的资产隔离。
  • 封闭式分期出资。开发型与增值型策略随项目推进而催缴资本;VCC 支持出资承诺与资本催缴。
  • 以资本进行分配。租金收益与处置所得可进行分配,而不受会计利润的限制。
  • 多个投资组合。住宅类、物流类与机会型各自可作为第 29 条下的资产隔离子基金,在隔离杠杆与风险的同时,共用同一基金行政管理人与审计师。

房地产 VCC 在新加坡如何纳税?

由持牌或获豁免的基金管理人(受 MAS 监管)管理的房地产 VCC,可申请一项基金优惠,对来自指定投资(designated investments)的合资格收入予以免税:

  • 第 13O 条适用于规模低于 S$50M 的基金(S$5M 的 AUM 门槛、两名投资专业人员);第 13U 条适用于规模更大的基金(S$50M、三名投资专业人员)。

对房地产而言,更大的杠杆在于税收协定网络。跨境物业会产生租金收入、股东贷款利息以及处置收益,这些在来源国可能被征收预提税。将 SPV 置于新加坡 VCC 之下,可借助新加坡逾 90 项避免双重征税协定降低该预提税——这是没有协定的离岸载体无法获得的优惠。请注意,某项收益或收入是否符合免税须视具体事实而定(直接来源于新加坡不动产的收入另有规则),因此请就每项资产向税务顾问确认其税务处理。计划细节请参阅基金税务优惠指南

房地产 VCC 与 REIT——有何区别?

两者解决的问题不同。新加坡 REIT 是面向散户、受监管的上市载体,设有强制派息、杠杆上限与税务透明机制。房地产 VCC 则是面向合格投资者与机构投资者的私募基金——在策略与杠杆上灵活、不向公众开放,并按 13O/13U 而非 REIT 制度享受免税。若为私募、全权委托且通常为封闭式的委托,应选择 VCC;若需上市、派发收益的公众载体,则选择 REIT。

设立房地产 VCC 有哪些细节要点?

  • SPV 链条。确定物业 SPV 的设立地,以及是否需要中间控股实体,以获取税收协定优惠并提升当地物业转让税的效率。
  • 融资。确认贷款方能够接受“VCC 持有 SPV”的结构;担保通常在资产/SPV 层面设立。
  • 管理人。必须由受 MAS 监管的基金管理人管理——可自有牌照,或借助现有的持牌平台。
  • 估值与审计。独立的物业估值用于计算资产净值(NAV);VCC 不享有审计豁免。
  • 实质经营。13O/13U 要求配备常驻新加坡的投资专业人员,并满足分级的本地业务支出(LBS)。

房地产 VCC 与开曼:孰优孰劣?

对比维度新加坡 VCC开曼公司 / 有限合伙(LP)
税收协定 /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DTA)优惠有——降低跨境租金、利息与收益的预提税无——对跨境物业收入构成实质性拖累
基金收入的税负在满足实质经营的前提下按 13O/13U 免税当地无税,但在来源地存在预提税流失
多个投资组合伞型子基金按组合分别隔离杠杆独立投资组合(SPC)或各自独立的实体
实质经营 / 贷款方接受度具备真实的在岸实质经营;贷款方日益熟悉离岸;部分贷款方与 LP 会施加额外尽职调查
投资者群体亚洲/欧洲机构、家族办公室、外部资产管理人(EAM)熟悉离岸物业基金的全球 LP

对房地产而言,税收协定优惠通常是决定性因素。成本与实质经营的详情,请参阅完整的 VCC 与开曼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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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房地产基金可以使用 VCC 吗?

可以。VCC 能够跨法域持有持有物业的 SPV,为开发型或增值型策略运行封闭式分期出资机制,将不同的投资组合作为子基金进行资产隔离,并借助新加坡的税收协定网络降低跨境租金与处置收入的预提税。

房地产 VCC 是否符合 13O 或 13U 资格?

可以,前提是该基金由持牌或获豁免的管理人(受 MAS 监管)管理并满足相关条件。适用的计划取决于管理资产规模(AUM)与团队规模——低于 S$50M 适用 13O,达到 S$50M 及以上适用 13U。部分物业收入另有专门规则,因此请就每项资产确认其税务处理。

税收协定优惠如何帮助房地产基金?

跨境房地产会产生租金收入、股东贷款利息以及处置收益,这些在来源国可能被征收预提税。将 SPV 置于新加坡 VCC 之下,可运用新加坡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降低该预提税,而没有协定的离岸载体则无法做到。

房地产基金应选择 VCC 还是 REIT?

两者目标不同。新加坡 REIT 是面向散户、受监管的上市载体,设有派息规定与税务透明机制。房地产 VCC 则是面向机构投资者与合格投资者的私募基金——在策略与杠杆上更为灵活、不向公众开放,并按 13O/13U 享受免税。

新加坡 VCC 为独立信息资源,并非监管机构、律师事务所或税务顾问。房地产税务处理需视具体事实而定,相关门槛由 MAS、IRAS 与 ACRA 制定——采取行动前请向合资格顾问确认现行规则。本页为一般性信息,不构成法律、税务或财务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