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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C审阅:Marcus Cheong,主编 · 更新于 2026年6月

面向全球家族办公室与法律顾问的
新加坡 VCC 平台

通过受 MAS 监管的管理人,设立贴牌(private-label)新加坡 VCC 基金架构。面向全球资产管理人、家族办公室与法律顾问的合规 合作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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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利合作:一站式 VCC 平台

借助既有的、设于新加坡的持牌基金平台,境外外部资产管理人(EAM)、多家族办公室(MFO)与法律顾问可迅速搭建对接基金(Feeder Funds)特殊目的载体(SPV)私人财富架构

这将合规从成本中心 转变为可规模化的收入来源, 让中介机构得以赚取管理费与附带权益(carried interest),而由平台管理人 承担繁重的合规工作。

新加坡 VCC 多家族办公室架构图

在岸化的地缘政治必然性

全球资产管理格局正在转变。在经济实质法规(ESR)与资金涌向优质资产的推动下,“信箱”(letterbox)式实体的时代 正走向终结。

“信箱”式实体的式微

传统离岸司法管辖区(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开曼)正面临日益加大的压力。 投资者如今要求注册地具备“核心创收活动”。空壳 公司已不再足够; 实质经营才是新的通行证。

新加坡:“亚洲的瑞士”

新加坡提供了一个稳健的替代方案:一个经济多元、 人才储备深厚、 并享有 AAA 评级稳定性的主权国家。VCC 不只是一层外壳; 它根植于由 MAS 监管的、具备实质经营的金融生态系统之中。

面向法律顾问与多家族办公室(MFO)的“平台”运营模式

对于境外外部资产管理人(EAM)与多家族办公室(MFO)而言, 新加坡 VCC 代表着一种独特的合作机遇。

平台管理人

(牌照持有人)

由一家受新加坡监管的基金管理公司(FMC)担任 VCC 的管理人。其对风险管理、反洗钱/了解你的客户(AML/KYC)以及 VCC 监督 保留最终法律 责任, 并满足本地办公室、牌照与董事方面的要求。

境外合作方

(全球投资或法律顾问)

境外合作方仅提供研究或客户支持职能。所有 受监管的 活动——投资组合决策、风险管理、合规与治理—— 均 由受 MAS 监管的基金管理人执行。示例包括境外 家族 办公室(单一或多家族)、外部资产管理人(EAM)与法律 顾问。

客户

(全球资金来源)

全球各地的投资者——无论是家族办公室、高净值人士(HNWI)还是机构——均可 认购该 VCC,将其作为一个税务高效、受监管的进入通道。他们可受益于新加坡 AAA 评级的 稳定性、健全的监管与保密框架,以及 在单一、相互隔离的法律伞型之下 持有多元资产(可托管 与不可托管资产)的能力。

治理
平台管理人
  • 持有 CMS 牌照
  • 合规
  • 设于新加坡
平台费
顾问
境外 合作方
  • 客户关系
  • 投资策略
  • 设于新加坡境外
收入
投资载体
VCC 子基金

一个注册地在新加坡、持有客户 资产的相互隔离法律实体。

管理费与业绩报酬
资金来源
Client A
澳大利亚
资金来源
Client B
中国
资金来源
Client C
美国

治理与监管监督

  • 持牌管理人:VCC 委任一名 持有 MAS 牌照/注册的基金管理人,负责一切受监管的基金 管理 活动。
  • 董事会构成:VCC 须至少 设有一名新加坡常驻董事,以及一名与基金管理人关联的 董事。
  • 独立托管:资产 由 独立托管行持有(私募股权/风险投资豁免情形除外),以确保 安全保管。
  • 反洗钱/反恐怖融资(AML/CFT)合规:相关义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及一家指定的合格金融 机构(EFI)履行。
  • 审计与会计:年度 审计与 法定会计由获认可的审计师在新加坡执行。
  • 子基金隔离:依据《VCC 法》,各子基金的资产 与 负债在法律上相互隔离。

预计设立时间表

借助既有的持牌平台,可显著压缩设立 时间表。借助 平台既有的资本市场服务(CMS)牌照, 子基金 无需由中介机构另行申请 CMS 牌照,否则后者可能 耗时 数月,具体视 MAS 与交易对手而定。

1
第 1 阶段 策略 界定与客户 KYC/合规审查
2
第 2 阶段 章程起草与 ACRA 申报
3
第 3 阶段 银行与 经纪开户
4
第 4 阶段 资本 部署与正式交易

面向专业人士的策略性应用场景

1. “Pre-IPO”归集载体

场景:一家风险投资机构有 20 名客户希望 投资一家后期科技独角兽(例如 SpaceX),最低 认购额为 $10m。

解决方案:设立一只单一资产 VCC 子基金。该 VCC 将 20 名投资者各 $500k 的出资归集为 标的股权结构表(Cap Table)上的单一条目,并允许嵌入 附带权益(carried interest)。

2. 用于传承的“遗产外壳”

场景:一位家族长辈在 伦敦、纽约与悉尼持有资产。在三个司法管辖区进行遗嘱认证是一场法律噩梦。

解决方案:将全球资产全部归集至一只新加坡 VCC。长辈身故后, 仅需将新加坡 VCC 的股份转让给继承人,底层资产 维持不变, 从而简化跨境传承。

3. “数字资产流动性”桥梁

场景:一位数字资产投资者在 开立传统私人银行账户时 遇到困难。

解决方案:投资者以“实物出资”(In-Kind)方式认购。持牌 平台 管理人开展强化尽职调查。一经通过,资产即 持于 受监管的 VCC 之中,这或有助于满足一级(Tier-1) 银行 的开户与合规预期,但须经其独立审查。

4. “对接基金(Feeder Fund)”解决方案

场景:美国/欧洲的管理人希望 向警惕美国税务敞口(遗产税)的亚洲投资者募集资金。

解决方案:亚洲投资者认购一只新加坡对接(Feeder) VCC,由其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LP)投入全球主基金(Master Fund)。投资者可获得 设于新加坡的报告,并可能获得税务与报告方面的益处,具体取决于 其自身 司法管辖区的规则。

5. 律师事务所的“传承规划”产品

场景:律师事务所就传承提供咨询, 却将落地执行的收入拱手让给银行。

解决方案:将 VCC 架构为一只“家族投资基金”。 长辈持有表决权股份(控制权),继承人持有分红股份 (经济利益)。律所则作为法律顾问保有客户关系。

6. “针对特定交易的银团”载体

场景:一家多家族办公室(MFO)发现了一个独特的 Pre-IPO 或房 地产机会,但希望将其与家族主基金分开。

解决方案:为该特定交易设立一只专属 VCC 子基金。 邀请 共同投资者进入该特定子基金,并采用量身定制的费用结构(例如 更高的附带权益), 确保彼此互不交叉影响。

新加坡税务优惠(13O 与 13U)

税务结果取决于各国具体立法与投资者自身情况。我们 不提供 税务建议。请务必另行寻求独立的专业税务意见。

“即插即用”优势

在受监管的 VCC 框架内、并在受 MAS 监管的基金管理人监督之下,子基金可支持家族投资活动。与必须逐一申请税务优惠的独立基金不同,平台型 VCC 之下的子基金可依托伞型层面的税务优惠框架,但须满足 IRAS 的条件与经济实质要求。

由于平台型 VCC(即伞型)已持有第 13O/13U 条的批准,你的子基金即可高效设立。税务优惠资格须经 IRAS 批准并符合持续性条件,并有可能通过依托集合资金池满足 AUM 要求(例如 13U 的 S$50m)。

平台型 VCC(伞型)
持有第 13O / 13U 条税务优惠
Tax
Tax
Client A 子基金 已免税
Client B 子基金 已免税
New Manager 新加入的
子基金
已免税

子基金受伞型税务身份的庇护,无需另行 申请。

深度解析:受控外国公司(CFC)的考量

VCC 的股份类别结构如何可能为家族 提供 税务高效的选项

CFC 陷阱

什么是 CFC 规则?
这是一类反避税规则,旨在防止居民将利润转移至低税负离岸实体。若某居民“控制”一家外国实体(通常指持股 >50%),则该实体的收入将归属于该居民并即时课税。

居民投资者
控制 > 50%
外国实体
⚠ 收入被归属并课税

VCC 解决方案

将控制权与经济利益相分离
股份类别的架构可能与外国税务规则相关;投资者须就当地税务另行获取意见。在一只 VCC 中,投资者持有“参与股份”(Participating Shares),该类股份附带经济权利(分红),但不附带表决权。表决权由持牌基金管理人通过“管理股份”(Management Shares)持有。

居民投资者
参与股份(无表决权)
VCC 子基金
✓ 在某些外国 CFC 分析中,缺乏表决权可能是一项相关因素。 结果因司法管辖区而异。

这为何重要

它有助于使基金治理 与所有权 架构契合投资者所在司法管辖区的税务与监管框架,但 CFC 规则的适用及任何税务结果完全取决于 投资者所在 司法管辖区的具体法律,并须另行寻求独立的当地税务意见。

VCC 对比全球基金中心

关键类别新加坡 VCC香港开放式基金型公司(OFC,私人)爱尔兰 ICAV(QIAIF)英国 OEIC卢森堡 RAIF(SICAV)开曼豁免公司
监管机构与批准MAS + ACRA香港证监会(SFC)批准爱尔兰央行经 ACD 获 FCA 批准无需事先批准(由 AIFM 监管)开曼金管局(CIMA)注册
管理人驻地须设于新加坡须设于香港须设于欧盟ACD 通常设于英国须使用欧盟 AIFM无驻地要求
最低资本最低 €100k£1€1.25m(12 个月内)
税收协定网络86 项协定3774 项协定130+ 项协定830 项协定
协定准入 可(若由新加坡管理) 可(须符合条件)有限 无协定准入
勾选规则(Check-the-Box,美国) 未说明
迁册转入
会计准则IFRS、SFRS、US GAAPHKFRS、IFRSIFRS、US GAAP、爱尔兰 GAAPIFRS / 英国 GAAPIFRS / 卢森堡 GAAP任意 GAAP
财务报表是否公开? 是(卢森堡 登记处)
子基金间互投 允许 不允许 允许允许(受限)允许(受限)允许

运营风险与缓释

平台型 VCC 模式虽然强大,但仍需审慎的风险管理。 对该架构保持充分透明至关重要。

交易对手风险

风险:依赖平台管理人的牌照。

缓释:“伞型”结构在法律上将资产 相互隔离。然而,对管理人合规 文化的尽职调查至关重要。合同中纳入具体的 “事由”(Cause)条款以资保护。

客户反洗钱(AML)风险

风险:非法资金导致子基金被冻结。

缓释:中介机构应在引荐前 自行开展独立的 KYC。仅依赖管理人的 审查,不足以提供声誉 保护。

“黏性”与可迁移性

风险:迁移一只 VCC 在操作上颇为繁重。

缓释:就退出费用与通知 期限达成透明约定, 并在前期议定,以便长期对齐各方利益。

全新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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