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CC 架构

新加坡 VCC 架构与运营要求

独立式与伞型 VCC、子基金隔离、资本变动及治理安排。

重点概览

基金架构与运营职责

将载体、治理安排与投资者条款一并评估。

载体与子基金

了解独立式与伞型安排。

治理与服务机构

识别董事会、管理人与支持机构的职责。

资本与投资者

审视股份类别、认购与赎回安排。

  1. 01投资者与资本
  2. 02VCC / 子基金
  3. 03治理与服务机构
MC作者:Marcus Cheong · 更新:2026年10月15日

可变资本公司(VCC)是新加坡的公司型基金载体。独立式 VCC 持有单一基金;伞型 VCC 可在同一法律实体下设立资产及负债隔离的子基金。VCC 须委任适格基金管理人,子基金本身并非独立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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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 2026 年 9 月 30 日,ACRA 记录 1,385 只存续 VCC。这是在册数量,并非历年累计设立数。查看月度数据与方法(英文)→

架构及申报表述于 2026 年 10 月 15 日对照 ACRA、IRAS 指引与《2018 年可变资本公司法》核对;治理背景参考 MAS 通函 IID 04/2025。VCC 由《2018 年 VCC 法》引入,并于 2020 年 1 月 14 日生效——下文的数据与规则反映现行框架,但在注册成立前请向您的基金管理人及 ACRA 确认具体事项。

什么是 VCC,它为何被创设?

VCC 是新加坡法律下一种新型公司,与私人有限公司并列,但其规则专为集合投资量身定制。在 2020 年之前,新加坡基金只能采用公司、单位信托或有限合伙的形式——而其中没有一种能够妥帖地契合基金的实际运作方式。希望使用隔离单元、可变资本以及按 NAV 赎回的管理人通常会转向离岸,多数情况下选择开曼群岛。VCC 正是 MAS 与 ACRA 给出的答案:一种在岸载体,提供新加坡的基金法律载体;税务优惠和协定待遇仍取决于具体条件。它既可用于开放式策略,也可用于封闭式策略——对冲基金、私募股权、风险投资、房地产、私募信贷以及家族办公室投资组合。

VCC 与私人有限公司有何不同?

两者的差异是结构性的,而非表面上的。VCC 的实缴资本始终等于其资产净值,因此认购与赎回会使资本随之增减,无需私人有限公司在进行资本削减时所需的偿付能力程序。VCC 可从资本中派发股息,而不仅限于利润。其股东名册不对公众开放,这对看重隐私的投资者尤为重要。而最为关键的是,VCC 可作为持有多只资产隔离子基金的伞型实体——这是私人有限公司无法做到的。相应的权衡在于,VCC 只能用作投资基金,并且必须委任一名受监管的基金管理人。我们在VCC 与私人有限公司对比中作了完整比较。

特性VCC私人有限公司(Pte Ltd)
用途仅限投资基金任何业务
资本可变;始终等于 NAV固定;资本削减需经偿付能力程序
子基金可以——依据第 29 条实现资产隔离不可以
股息可从资本中派发仅可从利润中派发
股东名册不对外公开在 ACRA 公开
基金管理人必须委任受 MAS 监管的管理人无此要求
审计豁免无——必须接受审计小型公司可获豁免

伞型 VCC 与独立式 VCC 有何区别?

独立式 VCC 持有单一资产池——一项策略、一组投资者。伞型 VCC 则在同一法律实体之下持有多只子基金,每只子基金都像独立的基金一样运作,拥有各自的资产、投资者、策略与 NAV。伞型适合需要多项策略的安排,但新增子基金仍须登记并单独核算;时间与费用取决于具体服务范围。使伞型安全运行的法律精妙之处在于资产隔离:依据《VCC 法》第 29 条,每只子基金的资产与负债相互隔离,因此子基金 A 的债权人无法触及子基金 B 的资产。我们在伞型 VCC、子基金与资产隔离中对此作了深入阐述。

特性伞型 VCC独立式 VCC
结构单一法律实体持有多只子基金单一法律实体、单一资产池
资产隔离每只子基金依据第 29 条实现资产隔离单一资产池——无需内部资产隔离
新增策略在现有 VCC 下登记子基金;时间与费用视安排而定另行设立 VCC
任命与记录可共用董事会、秘书与审计师;须分别保留子基金账目及记录单一基金的任命与记录
最适合运营多项策略或多个客户委托的管理人单一基金或首次发行
税务优惠伞型可代表子基金申请;须符合批准范围与持续条件须单独评估基金资格

资金如何流入与流出 VCC?

由于 VCC 的资本可变,投资者可按资产净值(NAV)认购与赎回,无需承受普通公司所面临的法律摩擦。当投资者认购时,VCC 按每股 NAV 发行新股份;当其退出时,VCC 按 NAV 赎回股份并返还资本。VCC 还可从资本中派发股息,使收益型策略得以进行分配,而不受利润测试的束缚。正是这一点使 VCC 表现得像一只基金,而非一家控股公司。完整机制——发行、赎回、暂停以及股息——详见VCC 股份、按 NAV 进行的赎回与股息。

谁来治理 VCC——董事、公司秘书与审计师?

VCC 必须配备至少一名新加坡常驻董事,以及至少一名同时担任其基金管理人董事或合格代表的董事(同一人可同时满足这两项要求)。对于面向零售投资者发售的获许计划,要求更为严格——董事会须至少有三名董事(其中包括一名独立董事),须由获批准的受托人担任托管人,并须备有注册招股说明书。VCC 须在注册成立后六个月内委任公司秘书、三个月内委任审计师,并在财政年度结束后的规定期限内召开股东周年大会(AGM)及提交年度申报,而且——与小型私人有限公司不同——它不享有审计豁免。MAS 在通函 IID 04/2025(2025 年 6 月 26 日)中阐明了其治理方面的要求。完整细节详见VCC 治理、董事与公司秘书。

运营 VCC 是否需要拥有自己的基金管理人牌照?

VCC 是一种基金载体,并非基金管理牌照。每只 VCC 必须委任符合法定资格的适格基金管理人,由其承担基金管理职责。单一家族办公室的一般牌照豁免并不自动使其成为适格 VCC 管理人。发起人可以委任现有适格管理人,或在适当情况下设立自己的持牌管理公司;其投资建议、副顾问或投资决策职责仍须按实际活动评估牌照要求。参见能否在没有自己牌照的情况下运营 VCC?及基金管理牌照指南。

能否将现有的离岸基金迁入 VCC?

可以。VCC 框架设有转入迁册机制,可让一只可比的外国公司型基金——例如一家开曼公司或独立投资组合公司(SPC)——将其注册地转至新加坡并成为 VCC,同时完整保留其业绩记录、合同与历史。这是一次注册地的转移,而非清盘后重新设立。随着管理人寻求税收协定准入与实质,这种做法正日益普遍。参见VCC 迁册与转入注册,以及就离岸对比而言的VCC 与开曼 SPC 对比。

税务优惠如何叠加于 VCC 之上?

VCC 是一种架构;免税则是另外的、可选的安排。多数管理人会将 VCC 与一项基金税务优惠搭配——第 13O 条或第 13U 条——该优惠由 MAS 主管,当满足管理资产规模(AUM)、投资专业人员及本地业务支出等条件时,可使合格的基金收入免缴新加坡税。伞型 VCC 可代表子基金提出申请,但免税范围及持续条件仍以批准和适用规则为准。商业基金与单一家族办公室安排须分别评估。相关细节属于税务支柱:可从新加坡基金税务优惠以及13O 与 13U:我符合哪一项资格?入手。

讨论 VCC 架构

请说明投资策略、投资者要求与计划时间。我们可引荐持牌基金管理人或相关服务机构,评估拟议架构。

洽谈您的需求 →

设立一只 VCC 的成本是多少,需要多长时间?

成本取决于您使用自有牌照还是托管管理人、采用独立式还是伞型,以及您的服务提供商组合(基金行政管理人、托管行、审计师、税务)。作为规划参考,在托管管理人之下设立一只独立式 VCC,相比先行搭建自己的持牌管理人,发行成本明显更低、速度也更快。有关步骤、时间表与费用的完整拆解,详见设立 VCC:流程与要求。

常见问题

什么是新加坡的 VCC?

可变资本公司(VCC)是依据《2018 年可变资本公司法》(于 2020 年 1 月 14 日生效)引入的公司型基金载体。它可以持有一只或多只资产隔离的子基金,按资产净值发行与赎回股份,并可从资本中派发股息——这些特性专为投资基金而设,而非普通的经营性公司。

VCC 是一种基金管理人牌照吗?

不是。VCC 是基金载体,须委任符合法定资格的适格基金管理人。发起人可与现有适格管理人合作;单一家族办公室的一般牌照豁免本身不足以使其管理 VCC。比较委任方式 →

目前已设立了多少只 VCC?

截至 2026 年 9 月 30 日,ACRA 记录 1,385 只存续 VCC。这是在册数量,并非历年累计设立或迁册数量。查看来源、月度数据与方法(英文)→

伞型 VCC 与独立式 VCC 有何区别?

独立式 VCC 持有单一资产池。伞型 VCC 则在同一法律实体之下持有多只子基金,每只子基金均依据《VCC 法》第 29 条实现资产隔离,使得一只子基金的资产与负债不得用于偿付另一只子基金的负债。

新加坡 VCC 为独立信息资源,并非监管机构、律师事务所或税务顾问。VCC 框架由 ACRA 与 MAS 监管,并会不时变更——请在采取行动前确认现行规则。本页为一般性信息,不构成法律、税务或财务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