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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CC 架构

新加坡 VCC 架构:可变资本公司的 2026 年完整指南

VCC 是什么、伞型与子基金的资产隔离如何运作、资金如何按资产净值(NAV)流入与流出,以及设立一只 VCC 所需了解的一切。

MC审阅:Marcus Cheong,主编 · 更新于 2026 年 6 月

VCC 即可变资本公司——新加坡专为基金而设的公司型载体,依据《2018 年可变资本公司法》设立。其股本始终等于资产净值,可自由发行与赎回股份,且单一 VCC 可在同一法律实体之下持有多只资产隔离的子基金。

可变资本公司(VCC)是新加坡专为基金而设的公司型载体——这是一家股本始终等于其资产净值、可自由发行与赎回股份、并可在单一法律实体之下持有多只资产隔离子基金的公司。它依据《2018 年可变资本公司法》设立,旨在为基金管理人提供一个在岸选择,以替代开曼独立投资组合公司(SPC)等离岸架构。与普通的私人有限公司不同,VCC 从一开始就是为投资基金而设计的:资本可变、股息可从资本中派发,且股东名册不对外公开。

本页是有关 VCC 架构一切内容的中心枢纽。下文每一节均链接至更深入的指南——涵盖伞型与子基金的资产隔离设立流程治理与董事按 NAV 进行的股份与赎回VCC 与私人有限公司(Pte Ltd)的对比迁册至新加坡,以及《VCC 法》本身

本页于 2026 年 6 月对照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新加坡会计与企业管制局(ACRA)及新加坡国内税务局(IRAS)的指引、《2018 年可变资本公司法》以及 MAS 通函 CFC IID 04/2025(2025 年 6 月 26 日)审阅。VCC 由《2018 年 VCC 法》引入,并于 2020 年 1 月 14 日生效——下文的数据与规则反映现行框架,但在注册成立前请向您的基金管理人及 ACRA 确认具体事项。
2020 年 1 月 14 日VCC 框架生效(《法》于 2018 年 10 月 1 日通过)
1,400+截至 2025 年第一季度注册成立的 VCC 数量
第 29 条子基金资产隔离的法律依据
≥1须配备至少一名新加坡常驻董事及一名与基金管理人相关联的董事

什么是 VCC,它为何被创设?

VCC 是新加坡法律下一种新型公司,与私人有限公司并列,但其规则专为集合投资量身定制。在 2020 年之前,新加坡基金只能采用公司、单位信托或有限合伙的形式——而其中没有一种能够妥帖地契合基金的实际运作方式。希望使用隔离单元、可变资本以及按 NAV 赎回的管理人通常会转向离岸,多数情况下选择开曼群岛。VCC 正是 MAS 与 ACRA 给出的答案:一种在岸载体,既能实现离岸基金载体的功能,又能为投资者提供新加坡实质、税收协定准入以及一个可信赖的监管机构。它既可用于开放式策略,也可用于封闭式策略——对冲基金、私募股权、风险投资、房地产、私募信贷以及家族办公室投资组合。

VCC 与私人有限公司有何不同?

两者的差异是结构性的,而非表面上的。VCC 的实缴资本始终等于其资产净值,因此认购与赎回会使资本随之增减,无需私人有限公司在进行资本削减时所需的偿付能力程序。VCC 可从资本中派发股息,而不仅限于利润。其股东名册不对公众开放,这对看重隐私的投资者尤为重要。而最为关键的是,VCC 可作为持有多只资产隔离子基金的伞型实体——这是私人有限公司无法做到的。相应的权衡在于,VCC 只能用作投资基金,并且必须委任一名受监管的基金管理人。我们在VCC 与私人有限公司对比中作了完整比较。

特性VCC私人有限公司(Pte Ltd)
用途仅限投资基金任何业务
资本可变;始终等于 NAV固定;资本削减需经偿付能力程序
子基金可以——依据第 29 条实现资产隔离不可以
股息可从资本中派发仅可从利润中派发
股东名册不对外公开在 ACRA 公开
基金管理人必须委任受 MAS 监管的管理人无此要求
审计豁免无——必须接受审计小型公司可获豁免

伞型 VCC 与独立式 VCC 有何区别?

独立式 VCC 持有单一资产池——一项策略、一组投资者。伞型 VCC 则在同一法律实体之下持有多只子基金,每只子基金都像独立的基金一样运作,拥有各自的资产、投资者、策略与 NAV。伞型是多数管理人所青睐的架构,因为注册一个实体并在其下增设子基金,比为每项策略另设一家公司更快、更省成本。使伞型安全运行的法律精妙之处在于资产隔离:依据《VCC 法》第 29 条,每只子基金的资产与负债相互隔离,因此子基金 A 的债权人无法触及子基金 B 的资产。我们在伞型 VCC、子基金与资产隔离中对此作了深入阐述。

伞型 VCC — 单一法律实体、董事会、公司秘书与审计师
子基金 A资产隔离
子基金 B资产隔离
子基金 C资产隔离
每只子基金的资产与负债依法律规定相互隔离(《VCC 法》第 29 条)。
特性伞型 VCC独立式 VCC
结构单一法律实体持有多只子基金单一法律实体、单一资产池
资产隔离每只子基金依据第 29 条实现资产隔离单一资产池——无需内部资产隔离
新增策略在同一 VCC 之下增设子基金——快速且低成本每次均需另行注册一只 VCC
共享开支各子基金共用一个董事会、公司秘书、审计师及行政管理专属于单一基金
最适合运营多项策略或多个客户委托的管理人单一基金或首次发行
税务优惠可在伞型层面申请并流向各子基金适用于单一基金

资金如何流入与流出 VCC?

由于 VCC 的资本可变,投资者可按资产净值(NAV)认购与赎回,无需承受普通公司所面临的法律摩擦。当投资者认购时,VCC 按每股 NAV 发行新股份;当其退出时,VCC 按 NAV 赎回股份并返还资本。VCC 还可从资本中派发股息,使收益型策略得以进行分配,而不受利润测试的束缚。正是这一点使 VCC 表现得像一只基金,而非一家控股公司。完整机制——发行、赎回、暂停以及股息——详见VCC 股份、按 NAV 进行的赎回与股息

谁来治理 VCC——董事、公司秘书与审计师?

VCC 必须配备至少一名新加坡常驻董事,以及至少一名同时担任其基金管理人董事或合格代表的董事(同一人可同时满足这两项要求)。对于面向零售投资者发售的获许计划,董事会须至少有三名董事,其中包括一名独立董事。VCC 须在注册成立后六个月内委任公司秘书、三个月内委任审计师,并在财政年度结束后的规定期限内召开股东周年大会(AGM)及提交年度申报,而且——与小型私人有限公司不同——它不享有审计豁免。MAS 在通函 CFC IID 04/2025(2025 年 6 月 26 日)中阐明了其治理方面的要求。完整细节详见VCC 治理、董事与公司秘书

运营 VCC 是否需要拥有自己的基金管理人牌照?

不需要——而这正是有关 VCC 最常被误解的一点。VCC 是一种载体,而非一项牌照。每只 VCC 都必须委任一名适格基金管理人(Permissible Fund Manager),该管理人须持有资本市场服务(CMS)牌照,或以其他方式受 MAS 监管(例如获豁免的单一家族办公室)。该管理人即为 VCC 的基金管理人,并承担监管责任——投资组合风险、反洗钱/了解你的客户(AML/KYC)以及监督。您可以申请自己的牌照,也可以作为子基金在某成熟管理人的伞型 VCC 之下发行——通常以明确界定的副顾问或副管理人身份——而无需自行持牌。基金管理仍完全受 MAS 监管;不存在任何无牌照或被规避的环节。参见能否在没有自己牌照的情况下运营 VCC?以及更全面的基金管理牌照指南

能否将现有的离岸基金迁入 VCC?

可以。VCC 框架设有转入迁册机制,可让一只可比的外国公司型基金——例如一家开曼公司或独立投资组合公司(SPC)——将其注册地转至新加坡并成为 VCC,同时完整保留其业绩记录、合同与历史。这是一次注册地的转移,而非清盘后重新设立。随着管理人寻求税收协定准入与实质,这种做法正日益普遍。参见VCC 迁册与转入注册,以及就离岸对比而言的VCC 与开曼 SPC 对比

税务优惠如何叠加于 VCC 之上?

VCC 是一种架构;免税则是另外的、可选的安排。多数管理人会将 VCC 与一项基金税务优惠搭配——第 13O 条第 13U 条——该优惠由 MAS 主管,当满足管理资产规模(AUM)、投资专业人员及本地业务支出等条件时,可使合格的基金收入免缴新加坡税。重要的是,伞型 VCC 可在伞型层面申请优惠,并使其流向各子基金。相关细节属于税务支柱:可从新加坡基金税务优惠以及13O 与 13U:我符合哪一项资格?入手。

正在考虑设立 VCC?

告诉我们您的策略与时间安排,我们会为您匹配一家经审核、持有 MAS 牌照的基金设立合作伙伴,以厘定架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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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一只 VCC 的成本是多少,需要多长时间?

成本取决于您使用自有牌照还是托管管理人、采用独立式还是伞型,以及您的服务提供商组合(基金行政管理人、托管行、审计师、税务)。作为规划参考,在托管管理人之下设立一只独立式 VCC,相比先行搭建自己的持牌管理人,发行成本明显更低、速度也更快。有关步骤、时间表与费用的完整拆解,详见设立 VCC:流程与要求

常见问题

什么是新加坡的 VCC?

可变资本公司(VCC)是依据《2018 年可变资本公司法》(于 2020 年 1 月 14 日生效)引入的公司型基金载体。它可以持有一只或多只资产隔离的子基金,按资产净值发行与赎回股份,并可从资本中派发股息——这些特性专为投资基金而设,而非普通的经营性公司。

VCC 是一种基金管理人牌照吗?

不是。VCC 是一种基金载体,而非牌照。每只 VCC 都必须委任一名适格基金管理人(Permissible Fund Manager),该管理人须持有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的牌照或受其监管,或符合某项豁免条件。载体与管理人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概念。

目前已设立了多少只 VCC?

截至 2025 年第一季度,已注册成立超过 1,400 只 VCC,其下合计持有数千只子基金。采用 VCC 的主力来自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家族办公室及外部资产管理人(EAM)。

伞型 VCC 与独立式 VCC 有何区别?

独立式 VCC 持有单一资产池。伞型 VCC 则在同一法律实体之下持有多只子基金,每只子基金均依据《VCC 法》第 29 条实现资产隔离,使得一只子基金的资产与负债不得用于偿付另一只子基金的负债。

新加坡 VCC 为独立信息资源,并非监管机构、律师事务所或税务顾问。VCC 框架由 ACRA 与 MAS 监管,并会不时变更——请在采取行动前确认现行规则。本页为一般性信息,不构成法律、税务或财务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