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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CC 架构

《VCC 法 2018》详解:新加坡基金载体背后的法律

它何时通过、创设了什么,以及定义 VCC 的关键条款——第 29 条资产隔离、基金管理人规则与迁册。

MC审阅:Marcus Cheong,主编 · 更新于 2026 年 6 月

《可变资本公司法 2018》是创设可变资本公司(VCC)的新加坡成文法。它于 2018 年 10 月 1 日经国会通过,并于 2020 年 1 月 14 日生效,为新加坡提供了一个专为投资基金量身打造的在岸公司型载体。该法界定了 VCC 是什么、其可变资本如何运作、子基金如何资产隔离、谁必须负责管理,以及外国基金如何迁册转入。它由 ACRA 管理、MAS 监督,是其他所有 VCC 问题最终追溯到的基准点——这也是本页作为整个架构主题引用锚点的原因。

本参考页归属于 VCC 架构主题页。关于每项条款背后的实务机理,可继续查阅子基金资产隔离股份与资本,以及治理

已于 2026 年 6 月对照《可变资本公司法 2018》、其附属条例以及 ACRA/MAS 的指引(包括 MAS 关于治理的通函 CFC IID 04/2025)审阅。文中对条款的引述以通俗方式描述框架——具体生效文字请以该法本身为准。
2018 年 10 月 1 日《VCC 法》经国会通过
2020 年 1 月 14 日该法生效;VCC 登记册开放
第 29 条子基金资产/负债隔离
1,400+截至 2025 年第一季度已注册成立的 VCC

《VCC 法》何时通过、何时生效?

国会于 2018 年 10 月 1 日通过了《可变资本公司法》。此后它沉寂约十五个月,期间 MAS、ACRA 与基金业界搭建配套基础设施——VCC 登记册、税务处理、反洗钱(AML)规则,以及最初用于补贴设立成本的资助计划。该框架于 2020 年 1 月 14 日生效,即首批 VCC 可以注册成立之日。采纳速度很快:截至 2025 年第一季度,已注册成立逾 1,400 家 VCC,合计持有数千只子基金——这有力地证明该载体填补了一个真实的空缺。

《VCC 法》创设了什么?

该法创设了一种全新的、专为集合投资设计的新加坡公司类型。其决定性特征均载于成文法之中,包括:

  • 可变资本——实缴资本始终等于资产净值(NAV),从而无需减资程序即可按 NAV 发行与赎回。
  • 子基金——单一 VCC(伞型结构)可持有多只子基金,每只都有各自的资产、投资者与 NAV。
  • 资产隔离——第 29 条隔离每只子基金的资产与负债。
  • 从资本中支付股息——分配不必仅来自利润。
  • 非公开的股东名册——保护投资者隐私,同时供主管机关查阅。
  • 强制性的受监管管理人——每个 VCC 都必须委任一名受 MAS 监管的适格基金管理人(Permissible Fund Manager)。
  • 转入迁册——外国公司型基金可迁入并成为 VCC。

第 29 条(资产隔离)的作用是什么?

第 29 条是使伞型结构得以安全运作的条款。它隔离每只子基金的资产与负债,使某一子基金的资产只能用于清偿该子基金的负债,且某一子基金的债权人一般无法触及另一只子基金的资产。若没有第 29 条,持有多种策略的伞型结构会使每位投资者都暴露于其他每一种策略的风险之下。有了它,某一子基金的失败便可被隔离控制。关于其实务影响——以及跨境承认问题——我们在伞型 VCC 与子基金资产隔离中详述。

哪些条款在实务中最为重要?

该法中的主题它所规范的内容我们在何处解释
可变资本资本等于 NAV;按 NAV 发行/赎回;从资本中支付股息股份与 NAV
子基金与第 29 条伞型结构与资产隔离资产隔离
董事与高管居民董事 + 与基金管理人关联的董事;秘书;审计师治理
基金管理人要求强制性的受 MAS 监管的适格基金管理人(Permissible Fund Manager)无自有牌照路径
名册与隐私非公开的股东名册VCC 与私人有限公司对比
迁册外国基金的转入注册迁册

该法如何要求委任基金管理人?

该法将每个 VCC 与一名受监管的管理人绑定:VCC 必须委任一名适格基金管理人(Permissible Fund Manager)——即由 MAS 发牌或监管、或依豁免符合资格的人。这正是「VCC 本身并非一项牌照」这一常被误述要点的法定缘由。您可以凭自有的资本市场服务(CMS)牌照来满足该要求,或将 VCC 置于一家既有的、持有 MAS 牌照的管理人之下运营。我们与持有 MAS 牌照的 CMS 基金管理人合作,可担任 VCC 的适格基金管理人——参见无自有牌照运营 VCC以及牌照指南

该法如何与税法相互作用?

《VCC 法》创设载体;免税则规定于另行的、由 MAS 协同管理的所得税条款之中。就新加坡税务而言,VCC 被视为公司,伞型 VCC 在税务申报上一般被视为单一实体,优惠在伞型层面适用。基金税务优惠——13O 与 13U——则在满足其各项条件时对合资格基金收入予以免税。因此,该法与税法相辅相成:依《VCC 法》搭建架构,依税务优惠取得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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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将为您对接持有 MAS 牌照的基金设立合作伙伴,把《VCC 法》转化为具体的架构与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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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2020 年以来框架有变化吗?

核心法律保持稳定,但围绕它的运营环境已有变动。最初共同资助设立成本的 VCC 资助计划已于 2025 年 1 月 15 日到期,MAS 亦于 2025 年 6 月 26 日发出通函 CFC IID 04/2025,以强化对 VCC 董事会的治理要求。在 13O/13U 方面,税务优惠条件自 2025 年起趋于收紧。不过,载体本身仍按该法的设计运作——这也是它至今仍是整个 VCC 架构基石的原因。

常见问题

《VCC 法》何时通过、何时生效?

《可变资本公司法》由新加坡国会于 2018 年 10 月 1 日通过,并于 2020 年 1 月 14 日生效,VCC 框架自此正式启用,ACRA 同时开放 VCC 登记册。约 15 个月的间隔,让 MAS、ACRA 与业界得以准备好运营所需的基础设施。

《VCC 法 2018》创设了什么?

该法创设了可变资本公司(VCC)——一种全新的公司型基金载体,具有可变资本、可持有相互资产隔离的子基金、可从资本中支付股息、设有非公开的股东名册,并要求委任一名受 MAS 监管的基金管理人。它为新加坡提供了一个可替代离岸基金载体的在岸选项。

《VCC 法》第 29 条是什么?

第 29 条是资产隔离条款。它将伞型 VCC 之内每只子基金的资产与负债相互隔离,使某一子基金的资产不得用于清偿另一只子基金的负债。它是使「伞型结构加子基金」这一架构得以安全运作的法律支柱。

新加坡 VCC 为独立信息资源,并非监管机构、律师事务所或税务顾问。《可变资本公司法》及其附属规则由 ACRA 与 MAS 管理并会不时变更——在采取行动前,请确认最新要求。本页为一般性信息,不构成法律、税务或财务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