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CC 法律框架

新加坡《可变资本公司法》:基金架构关键条款

按法定条款梳理 VCC 的用途、子基金资产隔离、适格管理人及 2026 年修订。

KL作者:Katrin Lindqvist · 更新于 2026 年 10 月

《2018 年可变资本公司法》于2020 年 1 月 14 日生效,设立了供集合投资计划使用的公司型基金载体。该法本身既不授予基金管理牌照,也不自动给予税务豁免。规划架构时,应同时参阅现行合并法例及 ACRA 的申报指引。

《VCC 法》规范哪些事项?

以下条款对应主要的架构决定。条款编号以法例为准;相关指南解释其运营含义。

第 15 条

法定用途

VCC 用于一个或多个集合投资计划,而非一般经营业务的公司。

了解基金载体 →
第 29 条

子基金资产隔离

某子基金的资产不得用于清偿其他子基金或伞型 VCC 的负债。

评估伞型架构 →
第 46 条

适格管理人

VCC 必须持续委任属于法定类别的管理人,且不得自行管理。

了解外聘管理人 →
第 48 条

董事

至少一名董事通常居于新加坡,另至少一名与基金管理人具有规定关系;同一人可同时满足两项条件。

查看治理要求 →
第五部分

股份与资本

股份发行与赎回依基金载体的法定框架办理,无须走普通公司的减资程序。

查看运作方式 →
第 132 条

迁册转入

符合资格的外国公司型基金可申请将注册地转入新加坡,成为 VCC。

规划迁册 →

第 29 条保护什么?

在伞型 VCC 内,第 29 条规定,子基金的负债仅能由该子基金的资产清偿;伞型 VCC 或其他子基金亦不得使用该子基金资产清偿自身负债。子基金仍属于 VCC,并非独立公司。董事会及服务机构仍须分别保存各子基金的账目和记录。新加坡法的隔离规则在其他司法管辖区如何获承认,须另行评估。

执行层面,请先比较独立 VCC 与伞型子基金,再决定新设载体或加入现有平台。

谁可以依据第 46 条管理 VCC?

第 46 条要求 VCC 持续委任适格管理人,并明定 VCC 不得自行管理。法定类别包括持有基金管理资本市场服务牌照的人,以及《证券及期货法》第 99(1)(a) 至 (d) 条所列的特定人士;其他订明类别亦须按现行法律核实。单一家族办公室一般依据关联公司关系享有的牌照豁免,本身不足以使其成为 VCC 的适格管理人。

完整分析与适用条件

发起人可委任现有合资格管理人,但须明确投资决策权、获授权代表及委托职责。基金行政管理机构可承担约定的运营工作,不能代替第 46 条规定的管理人。有关管理人同意及申报材料,请参阅设立流程。

2026 年有哪些变化?

2026 年 4 月 1 日:清盘

ACRA 指出,自该日起开始的 VCC 清盘及接管程序,适用经 VCC 法引入的《破产、重组与解散法》框架。此前开始的程序则依原《公司法》框架及 VCC 特别规定处理。

2026 年 5 月 6 日:管理人类别

现行合并法例已删除第 46(2)(b) 条原有的“注册基金管理公司”(RFMC)类别。MAS 已于 2024 年废止新申请人的 RFMC 制度;不能再将其描述为当前管理 VCC 的途径。

MAS 治理通函及基金税务优惠调整属于其他监管文件,并非《VCC 法》的修订。引用法律时请核对法例版本时间线。

VCC 是否依该法自动免税?

不是。《VCC 法》设立基金载体;所得税、消费税和印花税另有规则。IRAS 要求伞型 VCC 提交一份公司所得税申报表,并在税务计算中列明每只子基金的应课税收入。就消费税和印花税而言,各子基金分别处理。任何 13O 或 13U 税务优惠均有独立的资格与持续条件;委任管理人并不保证豁免。

讨论您的 VCC 架构

请简述拟议基金、管理人安排及所需服务。可就持牌基金管理或基金行政管理申请引荐。

联系我们 →

常见问题

《VCC 法》何时生效?

《2018 年可变资本公司法》于 2020 年 1 月 14 日生效。使用该法时,应核对包含其后修订的现行合并文本,而非仅依原始版本。

《VCC 法》第 29 条规定什么?

第 29 条隔离伞型 VCC 内各子基金的资产与负债。某子基金的资产不得用于清偿其他子基金或伞型 VCC 的负债。

VCC 或单一家族办公室可以自行管理 VCC 吗?

VCC 不得自行管理,必须委任符合第 46 条的管理人。单一家族办公室的一般关联公司牌照豁免,本身不足以使其符合该条的管理人资格。

VCC 是否自动获得税务豁免?

不是。《VCC 法》设立公司型基金载体。基金税务优惠如适用,须另行评估资格并满足相应批准条件。

2026 年 10 月 1 日依据上述原始资料核对。本页仅供了解法定框架,不构成法律、税务或投资意见。具体安排及相关司法管辖区的适用情况,须另行确认。